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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时,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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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省事,一般告知劳动者试用期还在考察期间内,因此暂时不为其缴纳社保,待试用期后转为正式员工再为其购买社保。甚至有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试用期之前还有一个“磨合期”,大概十天左右,让员工自己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一些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加之不少单位在招聘时会提出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所以大部分人以为这是正常的,以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及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通过上述法条可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已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缴纳社保。

   那么,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单位尽快补缴社保,但是如果劳动者想解除合同,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 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 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管理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明欠缴事实并责令单位补缴员工社保。